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熙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被告 鄭臻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第二行關於「核定為294萬8,630」,應更正為「核定為231萬7,793」;第三行關於「2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00元/㎡」;第四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第四行關於「尚欠9,66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3,3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