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鄭李秀蓉 訴訟代理人 鄭興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 胡東成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訴訟究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係請求塗銷什麼權利之訴?或係聲請停止執行?或係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
二、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