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郁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郁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郁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
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暨斟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0日)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8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拘役50日)之總合(計算式:
110日+50日=160日)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9日│105年7月10日│105年8月18日│├────┼────────────┼────────────┼────────────┤│偵查(自│桃園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6年度偵字第20610號│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15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5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日期││││├─┼──┼────────────┼────────────┼────────────┤│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15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決├──┼────────────┼────────────┼────────────┤││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1│附表編號2至9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新│││88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84號。│││助字第49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35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決├──┼────────────┼────────────┼────────────┤││判決│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9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84│││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9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504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106年度易字第892號││決├──┼────────────┼────────────┼────────────┤││判決│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107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至9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