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有明文,準此,列已死亡之人為被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先命補正。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列乙○○為被告,然乙○○已於96年9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119頁)堪信為真,乙○○既在原告起訴前已死亡,揆諸首揭規定,自屬無法補正之瑕疵,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