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7號聲請人 李泰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李許鸞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元長鄉○○村○○0○00號),於103年1月1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