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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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 許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