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周濟 代理人 藍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1541號股票11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