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宇泰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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