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4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瑞娟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前案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瑞娟所有之保險資料後,並未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經本院退還上開保險資料結案後,債權人又持上開保險資料,聲請本院扣押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並予以換價,即屬有指定第三人之情形,而無司法院公佈『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第2點』之適用,故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請管轄法院勿違反管轄規定逕為退回本院,若管轄法院違反管轄規定退回,致債務人解約等脫產情事,嗣後無從強制執行,債權人無法受償,而生國家賠償責任者,將由管轄法院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豐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