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74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義雄 債務人 吳再益
一、債務人應向案外人 譚桂芝 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案外人譚桂芝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