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王國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迄今緩起訴期間屆滿未受撤銷;而觀驗餘淨重0.375公克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揚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0年12月5日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