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113號債權人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翔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伍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凃光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