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7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翔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翔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捌佰萬元之聲請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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