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而該案業經本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品,係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足憑,是其係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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