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瓶(含瓶驗前毛重肆捌點陸伍公克、含瓶驗後毛重肆捌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司法警察機關查扣安非他命一瓶(含瓶驗前毛重四八.六五公克、含瓶驗後毛重四八.六公克),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安非他命一瓶,爰依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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