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袁嘉瑋 被告 林昇嶧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告訴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1024號),仍在偵查中,該案件目前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