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正雄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53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莊正雄因對告訴人 黃金霜 有所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8日21時30分許,自路旁撿拾石頭步行進入彰化縣○○鄉○○路○○○○號地下室,持該石頭砸毀告訴人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擋風玻璃,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黃金霜。嗣經黃金霜報警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雙方已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06年10月11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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