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昆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第7、8列關於「其理由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蓋」;同項倒數第3列「等旨」之記載應刪除;倒數第2列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該庭對於提案案件」。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有前述明顯誤寫情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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