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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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袁守忠
陳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黃詩涵 律師被告榆軒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德 被告 黃弈興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弈興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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