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65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作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玉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玉純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依醫療照護契約給付其家屬 曹芳城 之相關照護費用新臺幣36,082元等語。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書,其上所載當事人應為第三人 曹瀞云 ,而非本件債務人李玉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李玉純請求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12年1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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