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詹益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之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催告立約人,債務人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