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王三仁 張明賢 被告 謝世山 訴訟代理人 謝雨亭 被告 謝明龍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謝木榮
謝明燕
謝阿吟
胡姵 霙
胡佳佳
胡佳明 受告知人即被告 胡宜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12行、第四頁第28行關於「 胡珮 霙」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24行、附表一編號3、編號6、編號10分割方法欄及備註欄中關於「 胡佩 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胡姵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