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吳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巫偉凱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6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002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003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004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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