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05號聲請人 黃裕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丁文宏┌──────────────────────────────────────────────┐│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裕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5年5月7日│100,000元│AX0000000│││││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