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309號債權人 林哲維 債務人 蔡玫燕
一、債務人蔡玫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紙影本所示提示日期即退票日期為民國106年10月17日,債權人對債務人 詹裕閔 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規定之提示期限,依同法第132條之規定,對債務人詹裕閔已喪失追索權,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詹裕閔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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