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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