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易謙 即 葉奕廷 即 葉茂盛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機車購入總價。
二、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