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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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5歲
乙○○男29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