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慶龍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慶龍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3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嗣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5月確定,受刑人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沈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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