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何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志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提示日有106年4月9日及106年2月18日,請確認應以何者為正確,如系爭5紙本票之提示日皆不相同,請分別具體敘明年、月、日。
二、請確認系爭5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蓋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勾選裁定送達翌日及106年4月9日,且與附表之利息起算日不相符)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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