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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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恆昇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1樓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