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張豈烜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泰源 、 陳信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