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 陳俊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原告 陳瑞娥
陳惠娥 陳雪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梁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於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兩造共有人全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兩造共有人全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