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告 蔡政璜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仁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80,000元,應繳裁
判費178,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6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