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 鄭麗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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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有之存款僅新台幣(下同)36元,不足以支付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而其所有不動產之「潛在應繼分」價值雖約363,390元,惟查,本件債務人前於109年1月13日具狀稱無力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且本件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潛在應繼分,係繼承自被繼承人 鄭李薰香 之不動產﹙權利範圍1/4﹚,其繼承之應繼分為1/4,依法尚需訴請遺產分割後,始得為變價,考量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 鄭淑美 ﹙權利範圍1/4﹚前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5623號執行案件中,經特別變賣程序期滿後﹙109年1月21日屆滿﹚仍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等情,顯可預見本件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若經選任清算管理人為上開訴訟後再行變價,亦極其不易,僅徒增勞力、時間、費用,實無必要,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土地銀行及郵局存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5623號執行案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不動產拍賣程序經特別變賣程序屆滿且無人應買視為撤回通知函等件影本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因變價不易,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無意見,僅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應選任清算管理人提起訴訟及變價或命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為分配云云。惟查,本件債務人前於109年1月13日具狀稱無力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已如前述,復以其他債權人均無意選任清算管理人為訴訟及變價,僅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任清算管理人,卻不願自行負擔相關財團費用,而要求本院函示全體債權人共同依債權比例分攤云云,考量本件不動產變價考其不易已如前述,為免徒增勞力、時間、費用,卻要全體債權人共同分攤,於情、於理、於法均顯不合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06號財產所有人:鄭麗鳳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蘆洲區樹德10548.55公同共有4分之1備考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06號財產所有人:鄭麗鳳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存款32元依聲請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所示,存入款項均為勞保老年金。2郵局存款4元依聲請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所示,存入款項均為勞保老年金。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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