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弘銘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被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聶孝唐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