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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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受責付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二、一二八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復移第六一四七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併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被告甲○○○與受責付人乙○○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