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11號聲請人 謝山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 謝山河 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山河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固據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然聲請人已由 謝成禮林玉枝 共同收養乙情,亦有戶籍謄本記載可按。是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因聲請人出養而停止,聲請人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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