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朴小字第1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秀惠
附表:(新臺幣)
┌──┬────┬────┬─────────┬────────────┐
│編號│立據日期│本金│利息之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借款金額││年利率)│年利率)│
├──┼────┼────┼─────────┼────────────┤
│一│89.08.31│46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975﹪│0.7﹪│
││46996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0.702﹪│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2﹪│0.7038﹪│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38﹪│1.4076﹪│
│││├─────────┼────────────┤
││││950403-清償日│950403-清償日│
││││7.131﹪│1.4262﹪│
├──┼────┼────┼─────────┼────────────┤
│二│90.02.15│46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975﹪│0.7﹪│
│││├─────────┼────────────┤
││46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0.702﹪│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2﹪│0.7038﹪│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038﹪│1.4076﹪│
│││├─────────┼────────────┤
││││950403-清償日│950403-清償日│
││││7.131﹪│1.4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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