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甲○○
          之1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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