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甲○○
之1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甲○○
之1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