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炳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炳霖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⑴以97年度訴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⑵以97年度訴字第4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⑶以9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開⑴及⑵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與⑶自97年11月6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888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6月5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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