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被告姓名為「甲○○」,聲請書關於「 吳穎銓 」之記載,
應予更正。
2犯罪事實第12行「經警通知採集尿液」,更正為「經警通
知於97年4月9日採集尿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