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庭瑜 (原名 楊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