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黃筑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益彰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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