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0,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2,8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7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