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請數罪併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守烈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非字第14號),聲請數罪併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僅得請求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直接向確定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守烈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具狀向本院聲請就本件與另案判決所處之刑,數罪併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