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蔡博智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七四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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