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83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九項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隆先後犯:㈠「如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等之1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2所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等之1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編號㈠至㈡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46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㈢「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㈣「如附表編號4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㈤「如附表編號5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㈥「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㈦「如附表編號7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㈧「如附表編號8所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之1件竊盜案件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編號㈢至㈧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㈨「如附表編號9所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8號之1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瑞隆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於106年10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將本件各案件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1件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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