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許 芳雯 債務人 周好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好美、許│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1901│芳雯│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好美、許│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01│芳雯│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