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富揚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