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富揚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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